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茶文化网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
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07年11月28日
宁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5日
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业绿色生产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控
第四章三产融合发展
第五章文化与品牌建设
第六章产业扶持与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发展,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德实际,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本决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绿色生产、质量管控、科技提升、品牌创建、市场拓展、茶文化推广、产业扶持与服务等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工信、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税务、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茶产业发展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产业绿色生产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优化茶叶生产布局,确立主推品种和主导技术,促进适区适种、适区适制,禁止毁林种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优、特、珍、稀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发挥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的科研和宁德茶树品种资源丰富的优势,完善茶树良种繁育体系,加强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示范、推广工作。
第六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整合资源和生产要素,成立茶产业联合体,推进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产业化、规模化经营。鼓励和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茶等质量认证。
茶叶生产者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茶园。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持续改善茶园生态环境。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鼓励茶园套种绿肥,深施有机肥,促进提质增效。实施茶园病虫害绿色防控,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统防统治,综合应用生态调控、农艺改良、冬季清园、物理防控、生物防治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县(市、区)、乡(镇)、村推行茶园不使用化学农药全覆盖,确保茶叶食品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茶叶生产者使用先进适用的茶叶机械,推广茶园机采、机剪、机耕技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建立专业队伍,为茶园机械化耕作、采收、病虫害防治等重点领域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逐步推进“机器换人”。鼓励和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引进推广连续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流水线。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打造适配宁德不同特色产区的低碳生态茶园技术体系,组织开展茶园碳汇研究,推进生态低碳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业碳汇交易平台,推进茶园碳汇交易,提高茶叶资源综合利用率。鼓励和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推行节能环保,倡导绿色消费。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控
第十条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供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强化监管、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农资产品质量及茶叶农药残留的抽检监测,加强对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的培训、宣传和推广等工作。鼓励茶叶行业协会和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茶叶食品安全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茶叶生产者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实行科学用药。对茶叶产量和品质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病虫危害,禁止采用化学防治措施。对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病虫危害,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在茶树上登记的农药,推广集中统一防治,并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严格执行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保证其销售的茶青及其加工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叶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健全茶叶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对可使用的茶用农药实行专区销售、台账管理。对用于防治重大病虫害的化学农药,凭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出具的“处方”销售,由专业化服务组织集中统一购买,推行统防统治。
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事操作、进货查验及产品出厂检验等记录制度。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茶叶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清洁化、标准化生产,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全力推动茶叶初制加工清洁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章三产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产地茶叶市场的培育力度,加强茶叶交易中心、互联网交易平台建设,全力打造基础设施完善、信息功能齐全、交易方式多样的区域性茶叶市场。
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行业协会要重视营销队伍建设,组织、引导企业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主动融入“一带一路”。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现代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快推进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和设施装备开发应用,支持茶企数字化转型、打造数智化工厂。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平台,为茶叶生产经营者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支持开展从茶园到茶杯全过程大数据溯源体系建设,依托数字化手段推动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名优茶跨境电商,培育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鼓励和支持深入挖掘开发新式茶文化创意产品,提升茶文化资源应用价值,延伸茶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产业。支持发展茶叶深加工产业,推动产业升级和增效。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茶产业与休闲、旅游、文化、体育、研学、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一批茶旅精品线路、精品园区、特色小镇等,开发“茶旅+民宿”“茶旅+赛事”“茶旅+研学”“茶旅+康养”等茶旅融合新业态,促进三产融合发展。
第五章文化与品牌建设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支持本行政区域茶叶公用品牌建设,加强对茶叶地理标志申请、使用和保护等工作的组织协调。鼓励和支持争创各级各类名牌产品,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严格制定并执行品牌准入管理规范。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禁止未经授权或者违反管理规范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茶文化研究,遴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的传统制茶技艺,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保护传承发展上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茶叶品牌宣传推广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开茶节、茶旅文化节等地方特色茶事活动,加强茶文化宣传与交流。
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和媒体,应当对外展示推介本市茶产品、茶品牌、茶文化,举办茶品牌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涉茶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为其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第六章产业扶持与服务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扶大、扶优、做大、做强”的原则,大力培育和扶持茶叶龙头企业,支持优势龙头企业采取联合、股份、兼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组建茶叶企业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茶叶企业到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支持茶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茶叶加工、物流仓储、批发市场、茶叶产业园建设等用地需求,合理布局茶叶加工和茶文化中心、茶庄园等产业用地。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叶技术推广力量,重视配齐配强市、县、乡茶技队伍。加强茶叶种植、加工等方面人才的培训,开展评茶、茶艺、茶叶加工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和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加强与科研院校合作,支持产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茶叶协会的作用。引导和规范茶叶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和支持建立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符合条件的茶叶专业合作社申报茶叶方面支农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预算。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我市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山地茶园权利人以林权作为抵押进行贷款。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茶叶商业性保险品种。鼓励和支持成立茶业担保公司或建立茶业担保基金。
第二十六条本决定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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